【漾新聞記者黃山高/高雄報導】屏東林管處108年鑑界重測結果與旗尾段67-1地號原測界址差距極大,因旗尾段67-1建地是地主於民國72年向國有財產局申購,依法規定須以原有建物為丈量基準,地政所鑑界人員於國產局官員督導下鑑定申購範圍界址,地主並一直保留原有建物牆壁留為憑證,地主110年10月15日陳請旗山地政所釐清,國產署111年初公函確認申購法規以原建物為基準,因本區即將實施區域計畫重測,高市府地政局和旗山地政所測量課長率員2日至旗尾段67-1地號重測界址,以保障地主權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針對地上建物建號旗尾段00549-000號所有權人黃李梅香申購案,經丈量、評審、公告等法定程序完備後,旗山地政所於民國72年11月15日登錄為旗山鎮旗尾段0067-0001地號丙種建築用地,面積579.00平方公尺,因原建物不勘居住,78年改建房屋使用至今,並保留原有磚瓦房屋圖像及牆壁留存至今。
因108年鑑界結果與旗尾段67-1地號原測購地登錄界址差距極大,政府公部門不能於72年放領時所測地界與現在不同,而嚴重損害百姓權益,經地主陳情後,旗山地政所測量課長曾調閱該所72年國有財產局放領旗尾段67-1地號時地籍測量資料,確定國產局放領時依原有地上建物為基準測量,且經比對空照圖確實與當時放領時所測地界相符。
但地政單位測量是以現有地籍圖實測,因前後界址差距太大,12/2與高市府地政局人員前往現址重測釐清界址,以旗尾段67-1地號放領時原地上留存的建物牆壁為依據,以保障地主和民眾應有之權益。
圖/高市府地政局和旗山地政所測量課長率員至旗尾段67-1地號重測界址,以保障地主權益。 (黃山高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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