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李至文/高雄
關務署高雄關表示,彩色電視機之貨品分類號列為第8528.72.00.00-0號,輸入規定為MP1(大陸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及C02(應實施商品檢驗項目),依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規定,目前僅開放中國大陸製之尺寸未達21吋,水平解析度低於1000條的低階彩色電視機進口至臺灣。
該關進一步說明,經小三通入境金門攜帶未經公告准許輸入少量之大陸地區物品,並不適用經濟部公告「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予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且彩色電視機非屬該部公告「准許金門或馬祖地區輸入大陸地區物品檢附當地縣政府同意文件項目表」之項目,所以,小三通旅客無法向金門縣政府申請輸入許可。
高雄關提醒,凡欲購買大陸製高畫質電視機之小三通旅客,其因非屬開放進口之大陸地區物品,無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旅客自用免稅額度適用,應依照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貿易署專案申請許可後,於入境時攜帶許可證明文件並主動向海關申報,經海關核對無訛後,始得憑證稅放。倘小三通旅客未事先取得該署許可,卻擅自攜帶前述之電視機入境,且匿未申報經海關查獲者,將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規定予以沒入。該關再次呼籲小三通旅客入境時若攜帶大陸製之高畫質彩色電視機,應主動向海關申報,並辦理退運出口至大陸或自願放棄,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