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范振家(管理學博士)
民眾發生交通事故時,員警所製作交通事故初步判斷資料,長期以來成為產險公司理賠和法院判決的依據,導致警察超出職權範圍承擔不必要的責任,甚至頻遭誤解和批評。警察的本職是保障公共安全、處理交通秩序和事故蒐證,並非法律上的肇事責任判定者。然而,實務上,警方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簡稱初判表)常被作為事故責任的「默認證據」,產險業者以此進行理賠判斷,法院也時常參考此表。這不僅給警方增加了行政負擔,還可能衍生出偏見和爭議,影響公信力。警察本應處於客觀中立的紀錄位置,肇事責任應該回歸法制,由專業機構或法院依法判定。
員警製作的初判表,本意是為了方便民眾處理輕微車禍、加速理賠流程而設,原意是便民措施,從來不具法律效力。在現行法律規定下警察並無判定事故責任的法定權力,其責任僅止於現場勘察、蒐證和紀錄。然而,保險公司在理賠中卻將初判表視為重要依據,往往以其內容為理賠主張的核心依據,甚至直接作為事故責任的判斷標準。法院在裁決時亦偶爾引用初判表作參考,這種誤用不僅模糊了警方的角色定位,也導致初判表的適法性屢遭學者、民眾質疑,並使警察不當承擔肇事責任的評價和壓力。
初判表不具法律效力,但當保險公司依賴其進行理賠時,實際上已經間接影響了賠償談判的公平性。許多初判表上「應注意而未注意」等模糊措辭,使保險公司有了「合理」的減賠依據,尤其當保險公司據此壓低賠償金額,往往對受害方不利,影響到合理賠償的原則。而當事故受害者對理賠結果不滿、進一步提告時,初判表內容若與專業事故鑑定結果出現差異,甚至會損害警方形象,讓人質疑其公正性和專業度。這些問題無不源於初判表的角色錯位,迫切需要回歸法制,以維護警察本應擁有的中立性。
警方的初判表方便了保險公司,使其無需額外的現場勘查和獨立調查,便能根據警方記錄判定責任、節省理賠成本。然而,這種便利的背後卻是警方的負擔。在僅涉及財損的A3類事故中,保險公司本應派員進行現場取證,但多數情況下是依賴警方出具的初判表,甚至不再做進一步的責任判定,間接減少了保險公司在調查事故方面的成本,這也在一定程度上便利了保險業務的進行,但也讓警察成為了「代價而估」的角色!
「初判表」原本是為了便民而設,但其實務使用已超出了法律所賦予的範疇,甚至讓警方變成「公親變事主」的尷尬角色。警察的本職應是秉公執行法律、紀錄事故現場,而非作為責任歸屬的裁決者或保險理賠的依據提供方。當初判表被產險公司視為「理賠標準」甚至談判工具時,警方無形中成為事故爭議的焦點,一旦判斷與專業鑑定或法院結果不一致,便承受不公正處理的指責,不僅損害警察的公信力,甚至更成為公權力「圖利保險業者」的不良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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