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漾新聞記者陳雯萍/高雄報導】新版《精神衛生法》自去年12月14日上路,明定媒體不得使用歧視性語言,或未經當事人同意揭露其精神疾病病情與身分,違者恐將觸法。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今(13)日呼籲,媒體與公眾應共同遵守相關規範,避免因不當報導造成社會誤解與精神疾病污名化,更別讓患者因此延誤就醫、陷入孤立。
高雄市衛生局指出,《精神衛生法》第38條明確規定,報導內容不得涉及歧視性稱呼與描述,也不得擅自揭露患者身分。衛生福利部進一步指出,媒體及自媒體在報導時,應尊重當事人隱私、慎選資訊來源、避免誇大渲染,並提供正確的求助資源資訊。這些原則正是為了防止精神病患遭受不當標籤、誤解與排除,打造更友善的社會環境。
為協助媒體正確報導精神疾病,衛福部提出「六要四不要」原則,強調應與當事人或專家討論、尊重隱私權、兼顧報導平衡性、慎選來源,並在內頁刊登而非頭版,且應提供精神衛生相關的服務專線與教育資源。而「四不要」則提醒不得戲劇化處理、不使用歧視字眼、不暗示病情、不報導斷章取義細節,以免對病友造成二度傷害。
衛生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曾觀察到,多起社會事件中,媒體常在尚未釐清責任前就使用「精神狀況不穩」、「疑有就醫紀錄」、「持有身心障礙手冊」等語彙,甚至提及當事人服藥紀錄,這些描述可能在無形中加深大眾的誤解與偏見。對此,衛生局已多次與媒體進行溝通,要求修正用字與影像內容,避免對當事人造成不當聯想。
高雄市衛生局進一步指出,精神疾病並不可怕,真正令人恐懼的是病友長期被忽視、誤解與排擠所造成的孤獨與痛苦。每一則報導、每一則社群貼文,都可能成為推動復原的力量或反之。媒體及社群使用者在探討心理健康議題時,應秉持更多同理心,避免將精神病患戲劇化或標籤化對待。
高雄市政府提醒市民,如有心理健康相關需求,可洽詢高雄市心理衛生中心(07-7220995)或撥打全國安心專線1925(全年無休、24小時免費),由專業團隊即時提供諮詢協助,陪伴您走出低谷,邁向健康復原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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